人物履歷

林曉峰
1981年09月-1984年08月,平陽師范學校師范專業學習;
1984年08月-1988年09月,瑞安市實驗小學大隊輔導員;
1988年09月-1991年10月,瑞安團市委副書記;
1991年10月-1992年06月?瑞安市湖嶺區副區長;
1992年06月-1993年11月,瑞安市潮基鄉黨委書記;
1993年11月-1995年01月,溫州市委組織部干事;
1995年01月-1997年06月,溫州市委組織部副處級干事;
1997年06月-1998年11月,溫州市委組織部調研室副主任(1995年9月-1998年6月?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大專班學習);
1998年11月-2003年01月,溫州市委組織部調研室主任(1998年8月-2000年12月?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本科班學習;
2001年02月-2001年08月借調中央組織部全國農村“三個代表”學教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);
2003年01月-2006年11月,蒼南縣委常委、組織部部長,縣直機關工委第一書記;
2006年11月-2009年01月,蒼南縣委常委、副縣長(常務),浙江蒼南工業園區管委會黨組書記、蒼南臨港產業基地與江南海涂圍墾開發建設指揮部黨組書記(2004年3月-2007年1月?浙江省委黨校區域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;
2008年04月-2008年10月掛職鍛煉,任省委督查室副主任);
2009年01月-2011年11月,蒼南縣委副書記、政法委書記(其間:2010年3月-2010年6月?被省委組織部列為互派干部參加北京市中青年干部培訓班交流學習);
2011年11月-2012年01月,樂清市委副書記、代市長;
2012年01月-2012年07月,樂清市委副書記、市長;
2012年07月-2014年03月,樂清市委副書記、市長,溫州市雁蕩山風景旅游管理委員會主任、黨委書記(兼),雁蕩山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(兼);
2014年03月-2014年05月,樂清市委書記,溫州市雁蕩山風景旅游管理委員會主任、黨委書記(兼),雁蕩山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(兼);
2014年05月-2016年11月,樂清市委書記,溫州市雁蕩山風景旅游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(兼);
2016年11月-2017年03月,溫州市委副秘書長(保留正縣長級);
2017年03月-2017年04月,溫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,市委副秘書長(保留正縣長級);
2017年04月-2018年08月,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;[1][2]
2018年08月,衢州市委常委、組織部長;
曾任金華市委常委、常務副市長;溫州市委副書記、政法委書記。
人物事件
違紀被查
2022年7月22日,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消息,溫州市委副書記、政法委書記林曉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,接受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。
依法雙開
2023年1月30日,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:經中共浙江省委批準,浙江省紀委監委對溫州市委原副書記、政法委原書記林曉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查,林曉峰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對抗組織審查;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規定,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;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,在干部選拔任用、錄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利;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,利用職權買賣“房票”獲取大額收益;生活腐化,搞權色交易;違規干預司法活動;毫無紀法底線,甘于被“圍獵”,利用職務便利及影響力,為他人在承接工程、土地出讓、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,非法收受巨額財物;濫用職權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。
林曉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、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、濫用職權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,決定給予林曉峰開除黨籍處分;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終止其省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、溫州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依法逮捕
2023年2月,浙江省溫州市委原副書記、政法委原書記林曉峰(副廳級)涉嫌受賄、濫用職權一案,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,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對林曉峰作出逮捕決定。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[3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