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(英語: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of the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, MSS)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,是中國政府的反間諜機關和政治保衛機關。1983年7月由原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、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以及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、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合并而成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,是中國政府的反間諜機關和政治保衛機關。1983年7月由原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、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以及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、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合并而成,部的總部設在北京。由于國家安全部的特殊性,不設對外官方網站,不公開副部長名單。

中文名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

簡稱

國家安全部

辦公駐地

北京

成立時間

1983年7月

性質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。

職能

中國政府的反間諜機關和政治保衛機關。

簡介

中國的國家安全部是中國政府唯一對外公開承認的情報機關,也是中國情報及治安系統中,政府參與層面最廣的一個單位。國家安全部是在1983年7月,由原中央調查部、公安部兩個主要單位,

以及統戰部、國防科工委等部份單位合并而成,是一個針對他國之國家資源做全面性諜報工作的情報組織。 中國沒有“國家安全局”,所謂的“國安局”只是民間的一種誤傳,中共只設有國家安全部,英文全稱是Ministry of State Security,簡稱MSS,成立于1983年。 中國的國家安全部是中國政府唯一對外公開承認的情報機關,也是中國情報及治安系統中,政府參與層面最廣的一個單位。國家安全部是在1983年7月,由原中央調查部、公安部兩個主要單位,以及統戰部、國防科工委等部份單位合并而成。

中國國家安全部

歷史演變

在延安時期,情治單位叫做中共中央社會部。當時的社會部就負責向中共高層提供情報和資訊,并有人根據當時的國際局勢定期撰寫研究分析文章。中共建政后,它改為中共中央調查部,中調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派出特工人員,專門負責所在國的情報搜集工作。當時的中調部八局,負責情報的分析和研究工作,對外稱為「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所」。

一九八三年,中共中央政治局秘書長、公安部長劉復之向政治局請示,要求改組中調部,計劃是由中調部的全部和公安部的反間諜機構合并成為「國家安全部」。中央政治局批準了這一設想,于是,國家安全部正式設立,當時的公安部副部長凌云出任第一任國家安全部部長。

一九八五年賈春旺同志出任中國國家安全部部長一職。賈春旺在這個職位上呆到九八年,三月轉任公安部長。歷任北京市人民公安學校、中國科學院辦公廳、教育部辦公廳、文化部辦公廳秘書。1983年任陳云同志政治秘書、陳云同志辦公室負責人、黨支部書記。1998年3月任國家安全部部長。2003年3月連任國家安全部部長。

任務角色

國家安全部的任務角色,主要是執行中國政府對于世界情勢的掌握為重點,除了廣泛收集各國的軍備動態之外,對于各國對于中國政府所采取的態度,以及該國對中國的經貿前景等,均列入情報收集的范圍。因此國家安全部是中國國家機構中,一個的超級情治單位。

組織機構

國家安全部分為數個局(科,處),各局及主要負責工作:

第一局(機要局)主管密碼通訊及相關管理 

第二局(國際情報局)主管國際戰略情報搜集 

第三局(政經情報局)主管各國政經科技情報搜集 

第四局(臺港澳局)主管該地區情報工作 

第五局(情報分析通報局)主管情報分析通報、搜集情報指導 

第六局(業務指導局)主管對所轄各省級廳局的業務指導 

第七局(反間諜情報局)主管反間諜情報搜集 

第八局(反間諜偵察局)主管外國間諜的跟監、偵查、逮捕等 

第九局(對內保防偵察局)主管涉外單位防諜,監控境內反動組織及外國機構 

第十局(對外保防偵察局)主管駐外機構人員及留學生監控,偵查境外反動組織活動 

第十一局(情報資料中心局)主管文書情報資料的搜集和管理 

第十二局(社會調查局)主管民意調查及一般性社會調查 

第十三局(技偵科技局)主管偵技科技器材的管理、研發 

第十四局(技術偵察局)主管郵件檢查與電信偵控 

第十五局(綜合情報分析局)主管綜合情報的分析、研判 

第十六局(影像情報局)主管各國政、經、軍等影像情報,包括衛星情報判讀 

第十七局(企業局)主管該部所屬企業、公司等事業單位 

公告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公告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(以下簡稱《國家安全法》)的有關規定,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,依法使用由國家安全部統一制作、簽發、全國通用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》(以下簡稱《偵察證》)?,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  [2]

一、《偵察證》為紅色,封面印有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”字樣和由盾牌、五星、國家安全、短劍組成的徽章圖案。封里印有持證人的照片、姓名、性別、單位、職務、編號、簽發機關及行使的職權。  [2]

二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,出示《偵察證》,可以行使《國家安全法》規定的有關職權。[2] 

三、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體公民的義務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持《偵察證》依法執行任務時,個人和組織應根據《國家安全法》的有關規定,積極提供便利條件和其他協助;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或者阻撓,違者依法處理。  [2]

四、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使用《偵察證》,或者偽造《偵察證》,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  [2]

五、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,應當嚴格依法辦事,不得超越職權、濫用職權,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。違者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  [2]

六、任何組織和個人,如發現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超越職權、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,應當檢舉、控告,我們將及時查清事實,嚴肅處理。[2]